事件紀錄 — 完整證據留存

他親口說「是我害了妳」

如今卻否認肇責、拒絕賠償

5+ 主動承認肇責
$27,000 僅付一次即停止
$791,947+ 實際損失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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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摘要

民國 115 年 1 月 17 日,原告Doris參加東三塔自行車活動時,被告翁先生從後方切入車道,未保持安全距離,後輪撞上原告前輪,導致原告摔車,造成左側鎖骨骨折,緊急手術植入鈦金屬骨板,醫囑恢復需一年以上

事後被告在道歉影片、IG 私訊、LINE 對話、Facebook 公開貼文、手寫承諾書等五種管道反覆承認肇責,親口說出「是我害了妳」「我承認我錯了」,並於 2/12 親筆簽名承諾分期賠償。

然而被告僅支付第一階段第一期賠償金 $27,000 後,即改口否認全部賠償責任,要求原告提出肇事影片才願意繼續支付。3/12 原告詢問為何未收到第二期賠償款,被告稱要有肇事影片再來談,此後分文未付。原告乃發送存證信函,限期七日內提出賠償方案,被告至今仍已讀不回。

被告更在車友圈發表不實言論,公開發文指涉原告「形象破碎」「表裏不一」「朋友漸漸離開」,並自稱「我是被傷害的」。

原告損失合計 $791,947+,被告僅付 $27,000 後即停止履行。原告已正式提出刑事告訴。

01

事故經過

民國 115 年 1 月 17 日,東三塔自行車挑戰活動

原告Doris參加東三塔自行車挑戰活動,被告翁先生為中途臨時加入之車友。

行經台2線濱海公路 32.3K(活動路線 7.4 公里處),被告從後方超車切入原告車道:

  • 未拉開安全距離
  • 未加速超越
  • 未以手勢或口頭提醒
  • 直接切入原告車道

被告後輪撞上原告前輪,原告車身瞬間失控,連人帶車重重摔在地上。

現場有多位車友親眼目擊整個過程。事故地點為直線平坦路段,非彎道或危險路段,事故地點路況單純,非彎道或危險路段。

出發點至事故處路線圖
出發點至事故處 7.4K 路線圖
事故地點街景
台2線 32.3K — 直線平坦路段
02

傷害事實

左側遠端鎖骨位移性骨折,手術植入鈦金屬骨板,恢復需一年以上

診斷證明書 關鍵內容

病名 左側遠端鎖骨位移性骨折
手術 左側遠端鎖骨骨手術復位併鈦合金五爪式解剖型勾行鋼板內固定
術後休養 三個月
專人照護 約兩個月
整體恢復 一年以上

醫療費用明細

急診費用(1/17) $950
住院手術 — 鈦骨板植入(1/17-1/19) $136,154
骨科回診 ×3 次 $1,320
醫療收據合計 $138,424

另依診斷證明書醫囑「需專人照護約兩個月」,看護費以每日 $2,200 計算共 $132,000
對方至今僅支付 $27,000!

03

對方承認肇責紀錄

多次、多平台、多方承認

💬 文字承認 IG / LINE 私訊
✍️ 書面承認 手寫承諾書
💰 金流承認 匯款標注「補償」

被告與原告 IG 私訊

18 張完整對話截圖,時間跨度 1/19 至 3/18

對方關鍵陳述(1/19~1/21):

滿腦子都是妳,是我害了妳
要是我在能多注意後面騎車的人 或許就不會是這樣子了
我才覺得我做了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
「是我害妳跌倒甚至送醫院」
「我也不敢說因為害妳跌倒,我自責 愧疚 甚至有陰影 不騎車了」
展開查看全部 18 張 IG 對話截圖
展開完整 IG 對話逐字稿(1/19 ~ 3/18)
1月19日

對於這次的事情,我真的對你非常抱歉,我讓妳沒辦法做妳喜歡的事情。我知道妳的打擊很大,我打擊也很大,甚至對妳有很多很多的虧欠。當下我真的想放棄騎車也不想在騎車。後續在騎東三塔,我的腦海一直都是妳摔車的畫面不斷的重播,一直沒辦法忘記,也沒辦法專心騎車。

Doris

這一年可能真的沒辦法比賽、約騎,對我的打擊的確非常大,我也很努力的在調整心態中~但也只能堅強面對,努力修復,看能不能出現奇蹟!

我現在看見妳,我也是滿滿的愧疚,甚至說我不知道怎麼去面對妳。這兩天我的腦袋也一直在轉,滿腦子都是妳,是我害了妳。補給我也沒有好好的吃,也在角落默默掉眼淚。我真的不想看到你這樣子受傷。

Doris

事情都發生,不要難過了,看你說在角落默默掉眼淚,我有點心疼~

Doris

我不怪你,但我真的也沒辦法說出安慰你的話,因為我覺得就像在你樣,好難接受

最後我想說的事,但可能說這些已經來不及了。我一直都很關注妳,對妳也是非常的關心。我真的自責也相當愧疚,要是我在能多注意後面騎車的人,或許就不會是這樣子了

我很怕又會再一次發生,也沒辦法對妳交代。真的很抱歉 如果我當初不來參加這場練習就好了⋯

1月20日

我會陪伴妳的 不然我會愧疚一輩子!

然後豆豆 我想補貼妳醫藥費。我不做任何事情 是不對的。可以方便給我轉帳帳戶嗎🥺 我知道你是需要金錢的

1月21日
Doris

我的工作也受到了影響,必須請假在家養病,我的粉絲頁往後也不知何去何從?漫漫長路,醫生說我至少要花一年的時間等待康復。這期間要不斷往返醫院回診、復健⋯

就是因為妳充滿規劃,我才覺得我做了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。我也很痛苦 看著妳的一篇篇的文章,只會讓我想起來是我害妳跌倒甚至送醫院

Doris

怎麼可能把你公佈在粉絲頁上?這樣你會被砲轟,這不是我想看到的

很多人也問我怎麼了,為什麼要放棄騎車。我也不敢說因為害妳跌倒,我自責 愧疚 甚至有陰影 不騎車了⋯

Doris

不要再自責了,事情都發生了,我們一起好好面對。你放心,我會重新站起來的,我不是一個容易放棄的人

2月2日

無論如何我都會再身旁支持妳。我知道妳還需要一點時間調適,我會等著妳,我不會逃跑也不會離開。妳的眼淚不會白流,我會時時刻刻的關心妳與支持妳

2月12日 — 匯款當日

我老實說好了以免雙方產生誤會。金額是蠻龐大的。高大哥的意思是要我全額幫妳付清,但我想了想這種事情也不是說一句話或是第三者說好就好。原本是善意想幫忙,後面給我的感覺是一定要做好這件事我才不會有罪惡感

Doris

這不是叫做善意的幫忙,這叫做肇事者理賠,就好比我透過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高大哥就像保險公司一樣。先讓我冷靜,暫時不要再傳訊息給我了,謝謝

3月18日 — 催款已讀不回
Doris

思浩:這個月的賠償我還沒收到錢,請問幾號會匯款?

星期三已看過 ← 被告已讀不回

原告態度(始終善意)

「不要再自責了,事情都發生了,我們一起好好面對」
「我不怪你」
VS

對方態度(前後轉變)

「善意想幫忙」(改口否認賠償責任)
3/18 詢問賠償進度 → 稱要有肇事影片,至今拒絕賠償

被告與高大哥 LINE 對話

50 張完整截圖(第三方高大哥視角),被告在對話中坦承肇責

對方私下陳述(1/20~1/29):

我罪孽太深了」「我不想騎車了」
因為我 讓她受傷」「我到現在 我覺得我是罪人
「我知道我造成一輩子的傷害
所以我承認 我錯了
「她直到最後還是一直保護著我 不讓我被網友批評」

中間人高大哥回應:「前後要1.5~2年才能恢復先前實力,說實在你真是害她不淺,是該檢討!」

展開查看全部 50 張 LINE 對話截圖
展開完整 LINE 對話逐字稿(1/20 ~ 2/12)
約 1月20日(事發後第3天)

我罪孽太深了

我不想騎車了

高大哥

這樣,假日是否帶個水果去看看班哲明,關心其傷口... 慢慢處理好即可

我的心裡打擊很大,更何況是我的朋友

1月21日

我也不敢再次面對她 也沒臉面對她

我想封車 不參加比賽了 心裡壓力 讓我好累好累

1月29日
高大哥

前後要1.5~2年才能恢復先前實力,說實在你真是害她不淺,是該檢討!

你覺得我看到他會這樣我會開心嗎?我真的不願意這樣子。我會好受嗎?並不會,事發當天到現在我一樣活在自責與內疚中。每天的畫面都在我腦海不停回放。甚至我真的有念頭不想騎車。為什麼倒地不是我,而是她?

不只是看到他我會自責愧疚外,我現在連外出想騎車 我都會想我會不會害到人

所以我為什麼自責與內疚,因為她是我單車上精神指標。對我來說是一個很重要的人

每個人都叫我往正面想。但是你看到事發當下她哭的樣子,我有辦法將事情放下嗎?我不行 我做不到。因為我 讓她受傷。我到現在 我覺得我是罪人

因為我知道我造成一輩子的傷害

她直到最後還是一直保護著我 不讓我被網友批評

高大哥

對,這倒是真的

到頭來 我還是被她保護著

受傷是我願意造成的嗎?超過又如何 我不想解決嗎?

所以我承認 我錯了。她受傷也是事實 所以呢

實質傷害就已經造成了。我不想彌補嗎? 我不想賠償嗎?

2月3日

復健的路很漫長,但我會一直陪伴她到康復為止!我不會逃避 我應盡的責任。我想看著她健康的回來

2月12日 上午 — 匯款

我已經轉帳給 Doris 了

慰問我做了。補償我做了。關心我做了。基本上該做的我都做了。我問心無愧了

2月12日 下午

我需要全部理賠嗎?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太對勁

應該說如果覺得是我全額負責,需要提出一些證據來證明說是我的關係造成的

我覺得我100%責任 我覺得不太合理

因為如果說全是因為我的話,我這邊會動用保險公司去談

再來就是我有確認現場是沒有攝影機作為事發當下可以證明的依據

高大哥

現場有你、班哲明、Q及Doris本人...這樣即可舉證...若需要,可約大家面對面舉證。

談錢就是要談責任歸屬 而不是我傻傻的付錢

翁先生已收回訊息

他心情不好是他的事情,一碼歸一碼,請他不要把情緒帶入事情裡面

被告與原告對話紀錄(IG / FB / LINE)

16 張截圖,涵蓋道歉 → 賠償溝通 → 改口否認 → 存證信函通達

IG 道歉承認肇事(1/19-1/20)

FB / IG 賠償溝通改口(2/12)

被告改口稱「善意想幫忙
原告回應:「這不是叫做善意的幫忙,這叫做肇事者理賠

LINE 改口否認肇責

「賠償就是要談肇事比率,而不是我全部吃下去」
「既然你覺得我是肇事者,那當下發生事故的錄影應該提的出來吧

存證信函通達(LINE 傳送,被告已讀)

對方 FB 公開貼文

對方在 Facebook 公開發文之內容

1/20 公開自責貼文:

「罪惡感以及自責感接踵而來…我很想放棄騎車,而且是真的想隱退…一直在提醒我做過的所作所為

2/26 東三塔賽事文(233 讚 / 22 留言):

「一場意外…會因為我而害到其他隊友嗎?

對方 LINE 狀態欄

「這場比賽教會了太多太多,也因為這樣我非常愧疚與慚愧,我是不是該封車了⋯」
04

賠償承諾與後續

親筆簽名承諾分期賠償,僅支付一次後停止履行

1

親筆承諾書

2/12

被告親筆書寫賠償承諾書,承諾先補償 $27,000,後續分期 6~8 期,每期 $15,000~$20,000。

2

匯款 $27,000

2/12

被告分三筆匯款共 $27,000,其中一筆自行標註「補償」。

匯款行為顯示對方認定自身負有賠償責任。

第二期起停止付款

2/12 下午起

同日下午,對方態度轉變:

「我覺得我100% 責任 我覺得不太合理
談錢就是要談責任歸屬 而不是我傻傻的付錢
「我有確認現場是沒有攝影機
VS
原告實際損失 $791,947+ 含醫療、復健、工作損失、看護費等

$27,000 不及原告體內鈦金屬骨板費用 $124,668 的四分之一。

損失明細 (粗估,尚未完整求償)

一、急診費用 $2,093
二、手術費用(含鈦骨板置入+預計取骨板) $176,154
三、回診費用 $6,000
四、復健費用(含醫美去疤) $107,800
五、工作損失(半薪) $14,400
六、輔具(三角巾) $1,000
七、代言活動損失(產品代言+賽事流量+旅團) $148,000
八、車損 (未列)
九、生活不便(洗髮+精神損失) $204,500
十、看護費(專人照護約兩個月,$2,200/日 × 60日) $132,000
合計 $791,947+

看護費依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囑「需專人照護約兩個月」計算。車損尚未列入。

05

不實言論

對方後續公開發表之相關內容

對方公開發文內容

對方在 Facebook 公開發文,使用原告騎車照片,指涉原告:

  • 「形象破碎」
  • 「表裏不一」
  • 「朋友漸漸離開」

留言區更自稱受害者:

車友「雲把拔」勸告:「傷人的話不要說,至少不要出自你口

被告回覆:「雲把拔 我是被傷害的

第三方車友公開指出對方言論不當。

私下發表之不實言論

對方在車友圈表示:

  • 「已經給了一筆錢」「還一直跟他要」
  • 「這件事情沒有對跟錯」
  • 將原告塑造成不合理索賠之形象
影射貼文
對方公開貼文
影射貼文留言
留言區 — 對方自稱「我是被傷害的」

雙方態度對比

原告對對方

  • 安慰對方「不要再自責了」
  • 主動發文請大家不要肉搜
  • 刻意把事故經過寫得模糊,避免矛頭指向對方
  • 對方自述:「她一直保護著我不讓我被網友批評」
VS

對方對原告

  • 停止履行賠償承諾
  • 已讀不回所有溝通
  • 公開發文指涉原告「形象破碎」
  • 自稱「我是被傷害的」
  • 在車友圈表示「還一直跟他要」
06

完整時間軸

事件發展完整紀錄

1/17

事故發生

東三塔自行車挑戰活動,台2線 32.3K。原告左側鎖骨骨折,緊急手術植入鈦骨板。

1/19

被告道歉 —「是我害了妳」

IG 私訊大量道歉:「滿腦子都是妳,是我害了妳」「我做了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」

1/20

主動要求賠償

「我想補貼妳醫藥費」「我不做任何事情 是不對的」「可以方便給我轉帳帳戶嗎」
同日 FB 公開自責貼文。

1/20~1/29

私下對高大哥坦承

「我罪孽太深了」「我承認我錯了」「我造成一輩子的傷害」

2/2

承諾不會逃跑

「我會陪伴妳的 不然我會愧疚一輩子」「我不會逃跑也不會離開」

2/12 上午

匯款 + 簽承諾書

匯款 $27,000 + 親筆承諾分期 6~8 期,每期 $15,000~$20,000。署名「by思浩 2/12」。

2/12 下午

同日態度轉變

「100% 責任不合理」「談錢就是要談責任歸屬」「現場沒有攝影機」
上午簽完承諾書,下午即改口。

2/26

FB 公開承認害到隊友

東三塔賽事文:「會因為我而害到其他隊友嗎?」233 讚 / 22 留言。

3/18

催款已讀不回

原告:「這個月的賠償我還沒收到錢,請問幾號會匯款?」→ 已讀不回。

3/18

存證信函已讀不回

原告寄出正式存證信函,要求 7 日內提出賠償方案。被告已讀。7 天後 — 什麼都沒有。

提告

正式提出刑事告訴

多次溝通未果。原告正式提出《刑法》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告訴。